日前获悉,深圳市环保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发布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19件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深圳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等3项规范性文件,该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工地不得生产混凝土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根据重新发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规定》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连续施工作业,但可审批连续施工时间最多至次日凌晨2∶00。高考期间及重大节假日,不得批准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经营危险废物须“领证”
重新发布的《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请《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书》,并按《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除外。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被废止的3项规范性文件是:《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深环〔1998〕106号)、《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深环〔2000〕94号)和《深圳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深环〔2000〕103号)。